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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原告甲经审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0年10月建造商住楼三层三间,但未领取过房屋所有权证。同月,原告甲与被告乙,约定价款3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乙付清房款,原告甲也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乙占有、使用,并把土地使用权证一同交付。被告乙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也未申请领取房屋产权证。2001年8月,因房屋大幅度涨价,该房估价已达50万元,甲向乙提出要求增加房款,遭乙拒绝,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案情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占有、使用,被告支付了房屋的价款,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未办理房产证只是违反了管理性规范且不能对抗第三人,并不当然导致买卖无效。


[案情结果]


判决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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