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交易前请仔细核实商家真实资质,勿信夸张宣传和承诺。如发现非法商家,欢迎广大网民举报,举报电话:4000-999-800。

2、该信息由列表网网友发布,其真实性及合法性由发布人负责,列表网仅引用以供用户参考,详情请阅读列表网免责条款。

3、在签订合同或相关协议之前,任何要求预付定金、汇款等方式均存在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详情描述

问:我的邻居杨某在重庆九龙坡区石板镇某工厂担任安装工。2010年12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重庆。后因经营原因,该工厂搬迁,新旧厂址距离约三公里。杨某因为厂址变更没有再回去工作。请问工厂搬迁,工人不愿随迁而离职,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重庆 林先生


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合理迁址行为离职不得主张经济补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多种情形。依照该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以工厂迁址为由离职,该理由是否构成被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杨某工作地点为重庆。工厂迁至邻镇,但新址距原址仅三公里,且新、旧厂址均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以内,属于杨某每日可以正常往返的地域范围。即便工厂迁址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原告上下班不便,但并未对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产生较大不利影响,故被告不存在未按约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提供贸易及投资、房地产及工程建设、刑事辩护及民事诉讼等领域的司法部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拥有多位资深律师与法律顾问为你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