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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冉缤律师团队在为数十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中,发现无论初创公司还是处于发展阶段的公司股东,对股权问题很重视,但缺乏法律感性认识,在这里做一个大致的分析。

1、股权比例问题

对于企业股权比例设置的问题,为了避免公司在运营中陷入僵局,在设立公司时应设计较为合理的股权比例。创业之初,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即可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0%拥有股权。如果是2个或以上股东一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人持股比例尽量避免50%:50%,3人尽量避免名以上股东的公司,要对公司具有**的控制权,那么持股比例需要超过2/3。

2.同股同权或同股不同权问题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可以明显看出公司法将实施“同股同权”还是“同股不同权”的权利交由公司章程来约定,所以企业在设立或者增资时,应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的设计公司章程。

3.红利分配、增资认缴问题

实践中,是否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会影响到股东的分红比例,同时,公司法赋予企业对于分红权的自治权利。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实务中,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但是,考虑到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执法水准以及对法律理解的差异,稳妥起见,建议一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清楚,可以节省众多不必要的解释、沟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