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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总则我们到底学到了什么?重庆法律纠纷律师今天重庆平价律师小编给大家讲下民法总则,重庆法律纠纷律师在线-重庆华盛达律师 民法总则将法人划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并对非营利法人进行了多维度的类型划分。其中依据成立目的所划分的公益性法人和非公益性非营利法人无疑是较为重要的一个考察维度。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汪榆淼博士研究生在论“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一文中,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基础,立足我国非营利法人的现实状况,借鉴域外相关立法例,对非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究。

重庆法律纠纷律师在线-重庆华盛达律师民法总则对非营利法人进行了多维度的类型划分,其中以成立目的为标准,存在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以下简称“公益法人”)和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以下简称“非公益性非营利法人”)两类,对于后者学界研究尚不充分,并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第一,何为“其他非营利目的”,应当如何划分非营利目的的类型;第二,为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有哪些类型;第三,它们的治理框架又当如何建构。非营利法人的类型划分对于非营利法人的类型,民法总则将其分为公益法人和非公益性非营利法人,通说认为后者主要就是基于“互益目的”成立的法人。实际上,若从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所获利益的归属方进行考察,可将“非营利目的”分为三类,即公益目的、互益目的和自益目的,相应地,也就可以将非营利法人划分为三种类型。下表简要描述了三种基于不同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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